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数据质量,落实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尽快组织力量按本通知的要求对接口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建立“账户系统”数据上报业务操作规范,将“账户系统”要求填报的数据纳入日常业务处理流程。
二、各外汇局应按《规范性要求》组织对外汇指定银行接口程序的验收。
三、《规范性要求》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要求与本《规范性要求》相抵触的,以本《规范性要求》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人:欧琼霞电话:68402330
附件: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
为规范各外汇指定银行与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接口程序的设计,确保系统的数据质量,对接口程序提出以下要求:
一、数据采集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统一设计开发接口程序,从会计系统和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中完整地提取电子数据形成上报文件,从会计系统提取的数据项不允许手工修改。
(二)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文件(以下简称Q文件)中的数据项必须从会计系统中提取。
(三)账户收入明细数据文件(以下简称A文件)和账户支出明细数据文件(以下简称B文件)中的银行分支机构代码(bank_code)、业务参号(ref_number)、发生日期(deal_date)、收/付款人名称(en_name)、收/付款人代码(en_code)、账号(account)、币种(currence_code)和金额(amount)等数据项必须从会计系统中提取,其余的数据项可从其他业务系统中提取。
(四)接口程序产生的上报文件要包括每天正常的业务数据和修改的历史数据。
二、数据校验
银行接口程序应能提供以下校验功能:
(一)产生的上报数据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
(二)上报数据文件中的银行分支机构代码(bank_code)填写实际开户机构代码,填写的代码必须是已报备给外汇局的银行自编代码,银行自编代码应与外汇局编制的银行机构代码一一对应。银行分支机构若有变动,要及时报备外汇局。
(三)账户开户信息表的账户性质代码(account_type)必须是外汇局公布的账户性质代码。
(四)账户开户信息表的审批件编号(file_number)必须填写开户或变更审批件编号,对不需审批的首字母填写“N”。
(五)上报数据文件中的币种代码(currence_code)要准确填写外汇局公布的3字母币种代码。如遇特殊币种在币种代码表中没有,要及时与外汇局联系。
(六)上报数据文件中的各类日期项要按实际记账日期填写,并符合“yyyy/mm/dd”格式。
(七)Q、A、B文件报送前,账户开户数据文件应先报送。即:Q、A、B文件中的银行分支机构代码(bank_code)、账号(account)和币种代码(currence_code)等数据项应在已报送过的账户开户数据文件中存在。
(八)A、B文件中的国别代码(country_code)要准确填写外汇局公布的3字母国别代码。如遇特殊国别在国别代码表中没有,要及时与外汇局联系。
(九)A、B文件中的交易编码(transact_code)要按实际业务准确填写外汇局公布的交易编码,收入填写收入类编码,支出填写支出类编码,结汇填写结汇类编码,售汇入账填写售汇类编码,交易编码项不允许为空。
(十)Q文件和A、B文件的数据要满足以下平衡关系:
账户当日贷方发生额=账户当日逐笔收入之和,
账户当日借方发生额=账户当日逐笔支出之和。
(十一)Q文件的数据应满足以下平衡关系:
当日账户余额=上一日账户余额+当日账户贷方发生额-当日账户借方发生额。
三、系统的可扩展性
各外汇指定银行设计的接口程序应具有较好的可扩展性,能满足以下要求:
(一)能根据外汇局要求比较灵活地对账户报送范围进行调整。
(二)各类代码应能方便地维护,代码调整不需要修改程序。
(三)具有按天重新产生4类上报文件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