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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处理决定的通知
文号:汇管函字[1997]第106号 发文日期:1997-04-02 阅读次数:3764次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辑:lily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规范对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管理,1995年4月全国金融监管会议之后,我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实施意见》(95汇管函字第116号)和《关于完成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030号),对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现对金融机构代理、代办外汇业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从即日起,任何机构不得以“代理、代办”形式开办外汇业务;

  2.对已经各分局批准经营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机构,视经营情况,限于1997年年底以前逐步转成自营。代理、代办机构转自营的条件按新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标准掌握。对期满后仍未达到自营条件的,一律取消代理、代办外汇业务资格;

  3.各分局应制定清理计划,按计划、分步骤对辖内代理、代办外汇业务的机构进行清理,并将清理计划和清理情况报我局,下半年我局将对分局清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4.各分局应在1998年1月15日以前将清理结果报告我局;

  5.各分局在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管检司联系。

  联系人:袁弘 方炜
联系电话:(010)64915438、6491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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