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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8]130号 发文日期:2008-09-25 阅读次数:2828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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