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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8]91号 发文日期:2008-09-16 阅读次数:499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分别为:硅藻土、玉石每吨20元,磷矿石每吨15元,膨润土、沸石、珍珠岩每吨10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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