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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香港陈德伟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文号:财会函[2008]61号 发文日期:2008-12-15 阅读次数:298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Linda  
 

陈德伟会计师事务所(T.W.CHAN CO.):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5]21号),兹批准你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87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08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14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87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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