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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7]1261号 发文日期:2007-12-17 阅读次数:1877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金额

(万元)

地址

1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厂)

20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20厂)

200

江西省南昌市

3

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72厂)

200

江西省景德镇市

4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120厂)

20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5

中国南方航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331)

200

湖南省株洲市

6

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012基地)

200

陕西省汉中市

7

郑州飞机装备有限责任公司(124)

300

河南省郑州市

8

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420厂)

100

四川省成都市

9

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

河南省新乡市

 

  其中:豫北机械厂(103厂)

50

河南省新乡市

 

       豫新航空环控设备有限公司(134厂)

100

河南省新乡市

 

       平原机械厂(116厂)

30

河南省新乡市

 

       新乡市巴山精密滤材有限公司(540厂)

20

河南省新乡市

10

四川泛华航空仪表电器厂(205厂)

50

四川省雅安市

11

湖南航空工业局(013基地)

50

湖南省长沙市

12

武汉航空仪表有限责任公司(181厂)

30

湖北省武汉市

13

兰州飞行控制有限责任公司

20

甘肃省兰州市

14

兰州航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20

甘肃省兰州市

15

长春航空液压控制有限公司

30

吉林省长春市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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