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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7]1253号 发文日期:2007-12-17 阅读次数:1938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北京、天津、辽宁、山东、上海、河南、陕西、甘肃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92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2007年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 业 名 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天津工程分公司

130

天津市河北区

2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济南工程分公司

140

山东省济南市

3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

80

北京市丰台区

4

沈阳铁路信号工厂

120

辽宁省沈阳市

5

天津铁路信号工厂

110

天津市东丽区

6

西安铁路信号工厂

160

陕西省西安市

7

北京铁路信号工厂

194

北京市大兴区

8

上海铁路通信工厂

285

上海市闸北区

9

天水铁路电缆工厂

40

甘肃省天水市

10

焦作铁路电缆工厂

80

河南省焦作市

11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

300

上海市闸北区

12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220

北京市丰台区

13

北京现代通信信号咨询工程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14

北京中铁通电务技术开发中心

3

北京市丰台区

15

北京国铁华晨通信信息技术公司

40

北京市丰台区

 

合计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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