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香港贸易发展局杭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7]1157号 发文日期:2007-11-26 阅读次数:311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给予外国政府代表机构香港贸易发展局杭州代表处免税待遇的请示》(浙国税外[2007]56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贸易发展局杭州代表处设立于2007年4月10日,主要业务是为促进香港和内地之间贸易业务往来进行联络和咨询服务。香港税务局已出具《机构性质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香港贸易发展局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87条获豁免缴纳该条例内所征收之所有税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有关规定,对香港贸易发展局杭州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