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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7]1075号 发文日期:2007-11-05 阅读次数:380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56号)收悉,批复如下:

  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江苏无锡(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有关热电厂(包括热网)工程的安装、检修、调试改造及技术咨询等,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建设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能源建设项目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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