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会计问题征询函-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复函
会计问题答复函[2008]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上证上函[2008]120号函收悉,经认真研究,我部现回复如下:
根据来函所述情况,我部认为: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包括《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所规定的估值方法在内的、合理的估值方法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末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同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其采用的估值方法和估值过程进行详细披露。根据一贯性原则,公司应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采用相同的估值方法对同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估值。
此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