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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文号:税委会[2008]17号 发文日期:2008-05-14 阅读次数:4598次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编辑:Linda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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