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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8〕438号 发文日期:2008-05-20 阅读次数:3949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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