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北京、黑龙江、浙江、福建、广西、海南、云南、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8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在北京市和上海市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试点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达到预期效果。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的合理竞争,进一步提升我国个人兑换服务的整体水平,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扩大为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北京、黑龙江、浙江、福建、广西、海南、云南、新疆等省市(自治区),及深圳、青岛、厦门、宁波等计划单列市。
二、试点地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原则上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区内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市级区域作为具体试点地区。
三、新增试点地区外汇分局应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提交试点申请材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外汇分局的试点准备情况和当地市场的需求情况进行批复。
四、试点地区(含北京和上海)外汇分局批准增加新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经营机构(包括跨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应对此前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并附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表(见附件2)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五、试点地区外汇分局应严格按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见附件3)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试点工作,加强试点工作的宣传与解释,监督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执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有关试点情况。
联系电话:010-68402310,68402313。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外汇分局上报试点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城市)确定及理由,如是否即将举办重大涉外活动(赛事),是否为国家特殊政策扶持地区(特殊经济区域),是否为边境口岸城市或旅游中心城市等。
二、该地区(城市)涉外经济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及当年该地区个人汇兑情况;
(二)上年度及当年该地区出入境人员情况;
(三)上年度及当年银行及外币代兑机构网点外币兑换总体情况。
三、试点准备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外汇分局试点实施方案及准备情况,包括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宣传、应急预案制定等;
(二)与当地政府协调情况,包括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如工商、税务、金融办、公安、海关、机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情况;
(三)申请试点经营机构情况介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