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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二批]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9]135号 发文日期:2009-11-17 阅读次数:472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二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二批).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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