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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
文号:际便函[2008]184号 发文日期:2008-12-04 阅读次数:242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更新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挂在总局FTP(/centre/国际司/征管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新版)上,请各地及时下载,按照更新后的表样及填报说明做好国税函[2008]80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修改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填表说明修改内容:

  填表说明第八部分第16项: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填写附表二中第6行第10栏数据。应修改为: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填写附表二中第6行第8栏数据。
  弥补亏损明细表
  填表说明修改内容:
  第三部分的第1项:年度:填写本纳税年度上诉前五年的年度,填写时依公历年度顺序填写。应修改为年度:填写本纳税年度上溯前五年的年度,填写时依公历年度顺序填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一)、表体修改内容
  第11项: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0=8-10;应改为: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1=8-10。
  表体第13项:本季度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13=10-12,应改为:本年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13=10+12。
  (二)、填表说明修改内容:
  1、填表说明第三部分: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廷期。应改为: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申报企业)

  表体修改内容:第6项:应纳税所得额6=5*5,应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6=4*5。
  第21项: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11*20或15*20或19*20,应修改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1=11*20或15*20或19*2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申报企业)

  (一)表体修改内容:
  第6项:应纳税所得额6=5*5,应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6=4*5。
  第21项: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11*20或15*20或19*20,应修改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1=11*20或15*20或19*20。
  (二)填表说明修改内容:
  1、填表说明第三部分: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廷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廷期。应改为: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季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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