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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9]14号 发文日期:2009-02-05 阅读次数:546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附件: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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