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2006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指引(2006年度试点用)》,并在2006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的企业中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指引(2006年度试点用)》
二○○七年一月八日
附件:中央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指引(2006年度试点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客观反映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状况,促进企业不断完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有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切实维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在财务审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独立的调查、测试、分析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内所采取的各项财务内部控制政策、程序、措施,以此检验评价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实施情况以及运行的有效程度。
第三条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目的是促进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
第四条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财务关系组织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的组织
第五条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按照企业财务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资委负责所出资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组织方式可采用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企业实施等工作方式。
第六条 国资委直接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采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等方式具体实施评价。
第七条 国资委负责制订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制度规范,对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和协调,对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并对评价质量和评价结果进行检查复核。
第三章 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包括资产管理类财务内部控制评价、财务管理类财务内部控制评价、财务组织类内部控制评价。
第九条 资产管理类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和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内容。
(一)货币资金,主要反映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分离设置情况,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和相关制约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应收和预付款项,主要反映应收和预付款项的分级授权管理,对其催收和处置的控制,以及坏账损失审批和核销情况。
(三)存货,主要反映存货验收、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环节的人员岗位设置和控制情况。
(四)固定资产,主要反映固定资产业务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固定资产取得、验收、日常保管、处置和转移的控制情况。
(五)无形资产,主要反映无形资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分离设置情况,无形资产取得、日常管理、处置和转移的控制情况。
(六)在建工程,主要反映在建工程业务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在建工程投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概预算控制制度、招标管理制度、各类款项支付制度和竣工决算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财务管理类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包括成本费用、采购、销售、投资、筹资、担保、高风险业务、关联方交易等内容。
(一)成本费用,主要反映成本费用业务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成本费用指标和标准的制定,成本费用预算控制的执行,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和奖惩措施,以及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的成效。
(二)采购,主要反映采购业务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请购、审批环节的决策机制和程序,相关机构参与比质比价工作和招标采购情况,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的控制情况。
(三)销售,主要反映销售业务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情况,销售合同、账款回收和销售退回的管理控制情况。
(四)投资,主要反映投资业务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决策机制和程序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审批制度,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持有、处置等环节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筹资,主要反映筹资业务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决策机制和程序情况,对筹资规模、结构和方式的可行性研究,以及资金筹措、使用和偿付的控制。
(六)担保,主要反映担保业务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担保业务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担保原则、标准、条件和责任,以及担保合同订立管理。
(七)高风险业务,主要反映证券、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对高风险业务运作和管理的控制情况,高风险业务的决策制度和程序,以及高风险业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
(八)关联方交易,主要反映关联方交易的目的和政策,针对关联方交易的特定决策和执行控制,对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控制。
第十一条 财务组织类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包括财务体系、财务预算、财务组织、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财务信息系统等内容。
(一)财务体系,主要反映总会计师、财务、内部审计部门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总会计师、财务、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及其运用情况。
(二)财务预算,主要反映财务预算业务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财务预算目标和政策的制定,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控制,财务预算执行和调整控制,以及财务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
(三)财务组织,主要反映总部对财务人员、资金、资产的控制情况,对子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委派和轮换制度,资金筹集、运用和调配的集中管理,以及监督重大资产的运营情况,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订立,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子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批和报备制度。
(四)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主要反映所执行的会计规范种类,财务报告编制流程以及审核批准情况,确保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适当、资产减值准备正确计提和公允价值可靠计量的控制,以及信息披露的制度和程序。
(五)财务信息系统,主要反映企业财务信息系统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系统开发和维护控制,信息使用和管理控制,数据备份和紧急情况预案等,以及与企业组织形式和业务流程的适应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以下简称基本指标)是对企业一定期间内某项评价内容的实际状况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第十三条 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相应的基本指标,对每一项基本指标的评价即是对该项指标的具体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评价的范围和模型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主要是通过对企业集团总部、所属二级子企业以及二级以下的金融类子企业、上市公司等重要子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综合汇总来完成。
第十五条 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测试单位(以下简称测试单位)主要是指结合企业集团的管理类型、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参考资产规模、收入规模、损益等因素,根据重要性原则选取的二级子企业以及二级以下的金融类子企业、上市公司等重要子企业。
第十六条 为全面反映各所属子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对企业集团的整体影响,测试单位分为整体纳入企业集团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测试的单位(以下简称整体测试单位)和单项指标纳入企业集团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测试的单位(以下简称单项指标测试单位)。
第十七条 整体测试单位是指该单位的经营业务和财务状况等对企业集团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该测试单位的所有基本指标以整体计分形式纳入企业集团财务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所属子企业,应选取为整体测试单位:
(一)资产总额占企业集团资产总额30%以上(含30%);
(二)净利润占企业集团净利润的20%以上(含20%);
(三)单个企业的盈利占企业集团内盈利企业盈利总额20%以上(含20%)或列企业集团内盈利企业的前3名;
(四)单个企业的亏损占企业集团内亏损企业亏损总额20%以上(含20%)或列企业集团内亏损企业的前3名;
(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集团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上(含30%);
(六)金融类子企业、上市公司;
(七)评价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业判断认为应作为整体测试单位的其他企业。
第十九条 单项指标测试单位是指该测试单位业务较为单一,仅有单项或部分指标对企业集团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子企业。选取该测试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基本指标纳入到企业集团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中评价测试。
第二十条 不符合整体测试单位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所属子企业,应选取为单项指标测试单位:
(一)货币资金,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占企业集团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0%以上(含10%);
(二)应收和预付款项,应收和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占企业集团应收和预付款项期末余额10%以上(含10%);
(三)存货,存货期末余额占企业集团存货期末余额10%以上(含10%);
(四)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占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0%以上(含10%);
(五)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期末余额占企业集团在建工程期末余额10%以上(含10%);
(六)投资,投资期末余额占企业集团投资期末余额10%以上(含10%);
(七)高风险业务,高风险业务当期交易金额占企业集团高风险业务当期交易金额10%以上(含10%);
(八)评价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业判断认为应作为测试对象的单项指标,其单项指标测试单位的选择标准和测试内容由评价人员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整体测试单位和单项指标测试单位所采集的财务数据均为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批复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集团财务内部控制评价采用百分制,其计分模型为:
(一)企业集团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企业集团总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企业集团总部权重+整体测试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汇总得分×整体测试单位权重+单项指标测试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汇总得分×单项指标测试单位权重;
(二)企业集团总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企业集团总部单项基本指标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企业集团总部单项基本指标权重);
(三)整体测试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汇总得分=∑(单个整体测试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单个整体测试单位占同类测试单位权重);
(四)单项指标测试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汇总得分=∑(单项指标测试单位单项基本指标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单项指标测试单位单项基本指标权重);
(五)单个整体测试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单个整体测试单位单项基本指标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单个整体测试单位单项基本指标权重);
(六)单项指标测试单位单项基本指标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单个单项指标测试单位单项基本指标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单个单项指标测试单位占同类测试单位权重)。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财务内部控制评价的权重可设定为:
(一)企业集团总部权重,指企业集团总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占企业集团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的比重;
(二)整体测试单位权重,指整体测试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汇总得分占企业集团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的比重;
(三)单项指标测试单位权重,指单项指标测试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汇总得分占企业集团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的比重;
(四)企业集团总部单项基本指标权重,指企业集团总部某项基本指标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占企业集团总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的比重;
(五)单个整体测试单位单项基本指标权重,指某一整体测试单位的某项基本指标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占该测试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的比重;
(六)单个整体测试单位占同类测试单位权重,指在计算所有整体测试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汇总得分时采取的权重,该权重的选取可以采取简单平均或其他权重平均,其他权重平均只能采用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收入中的一个;
(七)单项指标测试单位单项基本指标权重,指在计算所有单项指标测试单位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汇总得分时采取的权重;
(八)单个单项指标测试单位占同类测试单位权重,指某一单项指标测试单位单项基本指标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占该单项基本指标全部单项指标测试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得分的比重,该权重的选取可以采取简单平均或其他权重平均,其他权重平均只能采用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收入中的一个。
第二十四条 国资委委托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按照上述办法并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测试单位、权重,并报国资委备案。如果权重的实际选取值和参考标准不一致,应详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企业集团总部基本指标、整体测试单位基本指标如存在多项或缺项时,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与企业沟通,补充指标或将缺项指标的分值同比例分配到其他基本指标中。具体调整情况应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反映。
第五章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计分可采取评价主要人员、企业财务负责人员、监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独立打分,再按照不同的权重汇总完成。
(一)评价主要人员指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评价项目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骨干;
(二)企业财务负责人员指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以及所属金融类子企业、上市公司和重要二级子企业的相关人员;
(三)监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指国资委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和评价类型分别表示。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得分对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所划分的水平档次,分为较为有效、基本通过、一定缺陷、较大缺陷四种类型。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类型以评价得分作为评判依据:
(一)评价得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价类型为:较为有效;
(二)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0分的评价类型为:基本通过;
(三)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不足70分的评价类型为:一定缺陷;
(四)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价类型为:较大缺陷。
第二十九条 如果企业集团总部或个别整体测试单位评价得分低于50分,表明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可酌情对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类型降低档次,并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如果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缺陷导致已经发生巨额损失或者面临巨大风险,应将相关财务内部控制基本指标计为零分,酌情降低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类型,并在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根据财务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编制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状况。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主要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第三十一条 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企业的概况、评价目的、评价依据与评价方法、测试单位的确定方法、各项权重的确定方法、评价过程、评价结果、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正文应当文字简洁、重点突出、层次清晰、便于理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附件应当包括财务内部控制分析报告、评价结果计分表等。
第三十三条 财务内部控制分析报告是根据财务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对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文件,应当包括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关管理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 评价结果计分表应详细记录参与财务内部控制评价的评价主要人员、企业财务负责人员、监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对各项目的具体打分情况和最后的汇总结果。
第三十五条 国资委根据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经研究核实后,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分类财务监管工作方式。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针对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拟定整改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及时加强整改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监督审计,并将工作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第六章 评价的步骤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施步骤:
(一)熟悉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业务流程,了解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设计、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选定测试单位及确定相关评价指标、权重,拟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三)评价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和合理性;
(四)测试和评价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五)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与企业交换意见
(六)完成并出具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应当合理利用以往的经验,一般采取以下工作方法:
(一)观察、了解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和财务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二)索取并查阅相关财务内部控制文件、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年度企业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说明材料;
(三)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询问企业有关人员,检查财务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四)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和事项进行必要的测试工作,确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测试单位、确定各项权重和制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第三十九条 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在实施评价时,应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的工作成果。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对最终出具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国资委委托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将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报国资委备案,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资委专项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国资委委托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并向国资委出具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七章 工作责任和罚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为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评价工作所需基础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规定,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遵守职业操守,规范业务操作,评价结论恰当,并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四条 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拒绝、阻碍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企业通过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资料干扰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财务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参与做假,或者在评价程序、评价内容、评价计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和缺陷,造成评价结论失实的,国资委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给予警示或禁入处理,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 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在2006年度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企业中试行。
第五十条 企业内部开展所属子企业的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表
2.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单项基本指标计分标准
3.企业财务内部控制评价模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