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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9]42号 发文日期:2009-03-27 阅读次数:528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电信体制改革,推进电信行业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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