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贤会计师事务所(GRAHAM H Y CHAN & CO):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延长港澳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财会[2008]12号),兹批准你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97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09年4月3日至2014年4月2日。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297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