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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香港莫伟光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的批复
文号:财会函[2009]16号 发文日期:2009-04-27 阅读次数:2916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编辑:Linda  
 

莫伟光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深圳代表处延期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香港莫伟光会计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延长驻在期3年,延长有效期自2009年4月27日起至2012年4月26日止。

  二、代表处首席代表为张勤女士。

  三、代表处业务范围: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内地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中国内地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代表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3002号华都园12楼B2室。

  现随函附上财政部114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1份,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登记手续。
  附件:财政部114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只发主送单位)(略)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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