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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有关事宜的复函
文号:保监发改[2010]1199号 发文日期:2010-10-08 阅读次数:3280次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nda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有关事宜的请示》(中再发[2010]1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达到《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达到上述标准之后,保险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方再次进行新的交易,如新交易累计金额未达到《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可不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如新交易累计金额再次达到《办法》第十一条标准,则应当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管理的要求再次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并向保监会报告。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累计关联交易金额监控,强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防范重大关联交易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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