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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发文日期:2010-10-19 阅读次数:427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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