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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
文号:会协办[2011]29号 发文日期:2011-09-29 阅读次数:3588次
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编辑:Cherry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课题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课题的管理工作由协会研究发展部组织实施。课题立项提出部门应于每年年初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课题研究计划建议,由研究发展部汇总,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经批准后,如需调整,在履行协会领导审批手续后,纳入协会课题管理。

  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经批准后,可在协会网站、会刊等媒体公告。

  第三条 协会管理的课题包括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自主申请、对外合作研究等四种方式设立或参与研究的课题。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设立的课题(以下简称“公开招标课题”)是指,协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面向行业内外公开征集课题主持人(组)组织并开展研究,并准予立项的课题。

  通过定向委托方式设立的课题(以下简称“定向委托课题”)是指,协会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由特定课题负责人组织并开展研究的课题。

  通过自主申请方式设立的课题(以下简称“自主申请课题”)是指,协会对申请人自愿就行业重大热点问题所提出的研究申请,经研究决定,准予立项的课题。

  对外合作研究课题是指,协会与外部个人或单位,达成国家级以上课题共同申请的意向,开展合作研究的课题。

  第二章 公开招标课题的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课题申请人根据协会公开发布的年度课题研究计划,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招标课题申请书》,并将申请书一式25份及电子文档报协会。

  第五条 公开招标课题,可以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并组成3人(含3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指定1名课题负责人。课题申请书应由课题负责人签名报出。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书面推荐;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公开招标课题,并且过去已承担的公开招标课题已经结项。

  第八条 协会组建课题申请评审委员会,对课题申请人的条件、课题设计论证、完成课题的条件和保证、提交的成果、经费预算以及课题申请人推荐的课题的研究价值等进行评审。

  第九条 协会收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招标课题申请书》后,提交协会课题申请评审委员会评审。课题申请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课题方能通过评审。

  第十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关的课题评审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协会对评审通过的申报课题审核批准后,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课题协议。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课题编号方式为:年份-G-号码。

  第三章 定向委托课题的委托和立项

  第十三条 协会作为委托人,结合行业发展中的重大热点、难点以及前瞻性问题的研究需要,设立专门课题,委托1-2名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受托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定向委托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与协会签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定向委托研究课题项目书》,项目书一式2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定向委托课题项目书》经审核通过,协会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定向委托课题项目书》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课题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

  2.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定向委托课题编号方式为:年份-D-号码。

  第四章 自主申请课题的申请和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根据行业重大热点和难点问题的研究需要,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主申请课题申请书》,并将申请书一式5份及电子版报协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由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书面推荐;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协会收到申请书后,对课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批准立项并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二十条 自主申请课题编号方式为:年份-Z-号码。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总额和具体课题经费金额由协会审批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并由协会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其财务部门代管。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不得重复提取;

  2.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3.境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劳务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7.其他费用: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及其它必要支出。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课题经费一般分二次拨付。一般第一次拨款额为课题经费的40%,在《课题立项通知书》下达之后一个月内拨付,课题负责人在其所在单位收到拨款后,及时将所在单位开具的发票交协会,未及时送交发票者,不予拨付后续款项;经费余额待课题评审结项之后拨付,课题负责人在其所在单位收到拨款后,及时将所在单位开具的发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经费决算表》提交协会。

  第二十五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凡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的,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继续课题研究的,恢复拨款。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课题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协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因课题负责人的特殊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予以撤消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协会有责任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鉴定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组成员在从事课题研究过程中,应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抄袭和剽窃行为。

  第三十条 协会不定期地对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课题负责人应根据检查要求,向协会提交课题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课题期中和结项时,课题负责人应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结项审批书》。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协会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延期;

  7.中止课题;

  8.撤消课题;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协会撤消课题:

  1.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消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属于第1、4项情形的,协会将不再委托其承担新课题的研究;属于其他情形的,协会在两年内不受理其新课题的申报。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在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定稿后应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第三十五条 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重大课题可采取会议鉴定方式。

  第三十六条 课题鉴定专家由协会从协会专家库中确定,专家的挑选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水平,熟悉被鉴定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并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学术声望;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选定3-5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超过1人;

  4.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课题鉴定应结合不同课题的特点,按照下列标准和内容进行: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2.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3.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论点、论据和实证方法以及建议、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6.课题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课题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

  第三十八条 课题成果鉴定程序:

  1.课题负责人完成课题研究后,应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结项审批书》,准备课题最终成果7套和课题成果的电子文本,报协会申请组织鉴定;

  2.协会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成果专家鉴定意见书》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3.鉴定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课题成果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撰写鉴定结论,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课题成果专家鉴定意见书》;

  4.协会汇总鉴定意见,得出鉴定结论后,通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规定时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加工,重新申请鉴定验收。

  第三十九条 鉴定费由协会支付。

  第七章 成果的推广

  第四十条 课题承担者对协会提供的课题研究相关资料、课题中期成果、课题研究的成果和结论,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未经协会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

  课题结项鉴定前,形成的中期成果经协会允许发表时,应注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课题中期成果,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定”字样,并及时将所发表中期成果的副本报协会备案。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其著作权归协会所有。

  第四十一条 协会将择优向行业、社会公众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推广和宣传,并择优编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研究资料》、纳入协会出版计划。出版时注明课题负责人和实际参加研究人员的姓名。课题组成员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另行发表,须征得协会书面同意并在发表时注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研究课题”字样。

  第四十二条 协会对进行经费资助的课题成果择优适时推广,定期评奖。

  第八章 对外合作研究课题的参与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参与并管理的对外合作研究课题应立足行业发展理论与实务前沿,本着合作研究、成果共享的原则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协会应邀参与的对外合作课题,由提出合作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协会发出书面邀请,并提供拟申请项目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研究决定是否作为合作方参与课题申请。

  第四十六条 协会参与的对外合作研究课题,申请项目时明确要求填列“合作研究单位”的,协会盖章后,申请人还应将正式申请材料提交协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协会指派参与对外合作研究课题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学术研究水平;

  3.真正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协会邀请外部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国家级以上课题的,应符合所申请项目的各项要求。

  第四十九条 协会参与的对外合作研究课题成果应经协会审阅后,方可正式对外提交。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31日起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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