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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
文号:保监发[2011]1号 发文日期:2011-01-01 阅读次数:2796次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nda  
 

各保监局:

  为持续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混乱状态,中国保监会决定,2011年上半年,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以下统称“专项检查”];2011年下半年,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以下统称“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一]检查目的
  继续按照逐步深入、严查重处的思路,针对前两年检查暴露出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巩固扩大查处成效,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强化监管权威,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重点
  继续针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
  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
  4、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
  5、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6、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检查对象
  1、各保监局应按照查深查透和少查重处的要求,本着现场检查点面结合、行政处罚上下一体的原则,原则上选定辖区内1家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并对其所属相关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延伸分支机构家数由各保监局自主决定[至少1家]。
  2、中国保监会在各局查处结果基础上,汇总分析各相关保险公司基层机构违法违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总公司进行检查和问责。
  [四]检查内容
  原则上以检查对象2010年的业务和财务为主,必要时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二、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
  [一]主要目的
  针对目前保险市场保险代理机构多、业务规模小、市场格局比较混乱的局面,以及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勾结、违法违规普遍而严重等突出问题,结合专项检查工作,集中力量对保险代理市场开展清理整顿,依法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的代理机构清理出市场,推动保险代理市场的规范化、专业化。
  [二]清理对象
  1、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2、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3、专为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套费、账外经营、建立小金库等开票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4、以代理保险业务之名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5、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三]整顿重点
  1、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的行为;
  2、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违法套取资金的行为;
  3、挪用侵占保费的行为;
  4、依托行政资源、行业强势垄断地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5、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6、涉嫌传销行为;
  7、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8、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的严重倾向性行为。
  [四]实施步骤
  分为机构自查自纠和保监局重点抽查两个步骤,具体时间进度由各保监局自行掌握。清理整顿内容应包括相关机构的业务和财务两个方面,原则上以2010年的为主,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者向后延伸。
  1、各保监局应对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方案,部署辖区内保险省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的全面自查自纠工作,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特别是要重点摸清各层级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投资入股或者实际控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情况,查明是否已依法如实披露,摸清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及代理业务情况。
  2、各保监局应对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方案,部署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对其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摸清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机构。
  3、各保监局应认真分析总结辖区内各机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信访投诉等市场反映,选择辖区内部分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数量由各保监局根据情况自主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准备。各保监局应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科学调配检查力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培训,加强经验总结。可参考《2010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材料汇编》,学习借鉴其他保监局的做法。请各保监局将实施方案于2011年2月21日前报保监会。
  [二]选准对象。专项检查应切实按照“看结果、见实效”的要求,认真筛选检查对象,确保“选得准、查得了、罚得下”;清理整顿工作应指导和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抽查应做到有的放矢。
  [三]突出重点。专项检查应紧密围绕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等内容;清理整顿应重点针对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串通、严重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查深查透,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证据确凿。
  [四]从重处罚。严格依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关于依法严肃处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切实发挥查处的震慑、警示效果。
  [五]依法移送。对涉嫌行贿、职务侵占、贪污、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洗钱、逃避纳税款等案件和线索,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不得自定标准、内部掌握,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者阻碍。应主动加强与公安、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支持。
  [六]及时披露。查处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在辖区内通报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的结果,及时向新闻媒体披露宣传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扩大社会影响,树立监管部门敢抓敢管、积极作为的良好形象。
  请各保监局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送清理整顿情况报告。
  检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中介部联系。

  联系人:金鼎、马乐
  联系电话:010-66286161、010-66286615
  传真:010-66288106
  电子邮箱:ding_jin@circ.gov.cnle_ma@circ.gov.cn

  附表:1、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情况统计表(表一至表七)(略)
        2、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情况统计表(表八至表十)(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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