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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有关事宜的复函
文号:保监厅函〔2011〕452号 发文日期:2011-12-15 阅读次数:4015次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Cherry  
 

河南保监局:

  你局《关于请示保险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有关事宜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其法人机构业务范围内扩大自身的业务范围,无须经保监局批准,但应当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并提交法人机构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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