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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文号:银监发[2011]7号 发文日期:2011-01-13 阅读次数:4410次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辑:Linda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健康发展,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各商业银行应当在2011年1月31日前向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转表计划,原则上银信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

  二、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三、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

  四、各银监局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资产转表、信托公司压缩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业务。

  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按上述要求抓紧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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