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2010年度报表填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中税协发[2011]9号)第三条规定,中税协将专项汇总统计符合条件的采取母子、总分结构的税务师事务所2010年度经营收入。但在2010年度行业报表填报过程中,一些税务师事务所的母子、总分关系未能在报表系统中全部体现。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税务师事务所拓展分支机构的情况,需有关事务所提供其母子、总分组织结构关系的信息。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协发[2010]43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协发[2011]16号)规定,采取总分、母子结构的税务师事务所,中税协将专项汇总统计其2010年度经营收入。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须由总所或母所于5月2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协报送其全部分支机构的名单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地方税协须在5月31日前对税务师事务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中税协(注册部)。 四、中税协将对地方税协报送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税务师事务所,中税协将在2010年度报表专项汇总统计其全部分支机构经营收入。 未能按照上述要求报送材料的税务师事务所,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不予汇总。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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