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为满足税务登记新增两种临时税务登记类型的需要,现对税务登记表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所附列的“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类型”栏中,增加“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异地非正常户”两种类型。
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相关的税收信息系统。
附件: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