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做好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和财政部、商务部2011年第28号公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贴资金申领和发放
(一)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2011年第28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领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申领地点为车籍所在地市(州)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应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使车主及时准确了解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统筹协调各个环节,确保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正常运行,做到应补尽补。
(二)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应组织本地区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抓紧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并向社会公布其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补贴申请,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原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二、关于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可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者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重型载货汽车报废补贴的不需提供);
(五)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关于回收拆解企业有关要求
(一)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二)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二联、三联),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四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关于补贴资金预拨和清算总结
(一)财政部参考各地汽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地财政部门预拨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二)各地财政、商务部门要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的清算和总结工作,保证清算结果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吻合,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附件2)和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联 系 人: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庄岩 刘雅
联系电话:85093681 85093686
传 真:85093688
附件:1.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2.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