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5.9%。 2011年3月29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交了特别股东大会纪要、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文件、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章程、对中国出口销售的主要客户清单、合并公告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出口国政府大使馆(领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己二酸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己二酸产业表示对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的请求无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合并罗地亚韩国公司并更名为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更名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变化。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 Ltd.)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5.9%的反倾销税率。 二、以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Rhodia Polyamide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1年6月23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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