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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发文日期:2011-07-06 阅读次数:573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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