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1年中期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2011-07-01 阅读次数:4063次
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编辑:Cherry  
 

各债券发行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第五章5.2条“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中期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可选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进行免费披露,也可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进行有偿披露。
  二、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债券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应根据本所规定的半年度报告格式要求,在报告“重要事项”章节中进行公司债券相关信息披露。
  四、本所业务联系人:丁晓东、谭媛
  联系电话:(0755)25918532、22388829
  电子信箱:xdding@szse.cnytan@szse.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