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12月23日发布2010年第9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相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相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1年8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简称“相纸”)。英文名称:Photographic Paper and Paper Board。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由纸基及涂布在其上的多层化学感光乳剂构成的、未曝光的、可经光照射和使用化学药品显相后成像的彩色及黑白摄影感光纸及纸板,无论是大轴的还是分切后的,无论是基于纸浆纤维纸基还是涂塑纸基。
主要用途:相纸主要用于冲扩照片,在艺术、广告、宣传、证照管理、刑事侦查、航空航天和国防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欧盟公司:
(1)柯达有限公司(英国) 26.8%
(Kodak Limited)
(2)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 17.6%
(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
(3)其他欧盟公司 26.8%
(All Others)
2.美国公司:
(1)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 18.2%
(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 Inc.)
(2)其他美国公司 28.8%
(All Others)
3.日本公司: 28.8%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1年8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12月23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相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 立案。
2010年11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2月2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二)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相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美国驻华使馆和日本驻华使馆。
2010年1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美国驻华使馆和日本驻华使馆分别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柯达有限公司(Kodak Limited)、伊士曼柯达公司(美国)、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瑞士)、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 Inc.)、大日本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和DNP IMS 小田原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另外,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1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发放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此外,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瑞士)、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2011年5月9日和5月31日,调查机关就答卷中的有关问题向应诉公司发送补充问卷,应诉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此外,应诉公司还应调查机关的要求,补充提交了有关案件材料。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称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0年1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305号)。2011年1月12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参加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10份,分别为: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Inc.)、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伊士曼柯达公司(Eastman Kodak Company)、柯达有限公司(Kodak Limited)、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Eastman Kodak Sàrl)、大日本印刷股份有限公司、DNP IMS小田原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进口商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年1月10日,调查机关成立了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号)。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1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下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4号)、《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以下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5号)和《相纸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以下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6号)。
2011年2月16日,伊士曼柯达公司、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延期递交相纸反倾销调查损害问卷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回了5份调查问卷答卷,包括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1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1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及柯达有限公司提交的3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其中,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及柯达有限公司的问卷答卷为合并答卷。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年2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2月12日发出《关于召开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2号)。2011年2月18日,调查机关召开了相纸产品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陈述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2011年2月18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6.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1年1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提交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案对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的申请》,以及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提交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案对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的申请》。
2011年2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富士相关公司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的评论意见》。
2011年4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伊士曼柯达公司、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相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损害问卷的评论》。
2011年5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柯达相关公司<关于国内产业损害答卷的评论>的评论意见》。
2011年6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相纸反倾销案损害调查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
2011年7月4日,调查机关收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关于补充提供相关非保密概要的说明》。
7.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1年3月17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相纸产品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70号)。2011年4月18日至21日,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企业财务数据等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核查结束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后补充材料》。
8.信息公开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初裁前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
(一)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简称相纸)。英文名称:Photographic Paper and Paper Board。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由纸基及涂布在其上的多层化学感光乳剂构成的、未曝光的、可经光照射和使用化学药品显相后成像的彩色及黑白摄影感光纸及纸板,无论是大轴的还是分切后的,无论是基于纸浆纤维纸基还是涂塑纸基。
主要用途:相纸主要用于冲扩照片,在艺术、广告、宣传、证照管理、刑事侦查、航空航天和国防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7031010、37032010和37039010。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的问题。
立案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主张原产于荷兰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请求将荷兰排除在被调查国家之外。本案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本案被调查国,荷兰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应在被调查范围之内。调查期内,自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高于3%,符合《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应诉公司主张缺乏依据。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评论意见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初裁中,不接受该公司主张。
立案后,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请求排除富士珍珠纸和D-max高于2.0的相纸。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以中国国内产业并不生产某些相纸为理由,请求将该公司生产的富士珍珠纸、D-max等级为2.0及其以上的相纸、原纸厚度小于180微米的相纸以及含有某些外层添加剂的相纸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申请人提交评论认为,上述两公司产品排除申请不符合《产品范围调整暂行规则》的要求,公司申请排除的相关相纸产品在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用途、海关税则号和生产工艺与其他相纸产品无实质性差异,存在很强的替代性和竞争关系,属于同一类产品,申请人有能力生产这些产品。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依法驳回该两公司申请。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该两公司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未说明申请排除产品在物理化学特征、用途、生产工艺、替代性和竞争关系等方面与被调查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在初裁中,不接受该两公司调整被调查产品范围的主张。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相纸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外观、包装方式、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消费者评价、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初步调查证据显示:
1.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国内生产的相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上基本相同,两者均由纸基及涂布在其上的多层化学感光乳剂构成,可经光照射和使用化学药品显相后成像;在白度、黑位、锐度、饱和度、挺度、克重、抗划伤力、乳剂层熔点和粘牢度等主要技术指标方面基本相同。
2.产品外观和包装方式。国内生产的相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外观和包装方式基本相同。外观根据是否分切,主要分为筒卷型和大轴两种,包装方式根据外观来确定,其中卷筒包装一般先用内层为黑色阻光塑料薄膜外层为牛皮纸的复合纸袋包裹,再装于纸箱中,贴上印有工厂名称、纸种、规格、品牌、合格证等信息的标签;大轴包装主要用有阻光效果的黑色塑料袋或复合纸袋包裹,外面以具有较强防冲撞性能的硬纸板卷覆,贴上信息标签,底部安装有托盘以便于装运。
3.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和生产设备。国内生产的相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和生产设备基本相同。其生产工艺流程为:制备感光乳剂—涂布—整理裁切—成品包装。原材料基本包括纸基、硝酸银、成色剂、照相明胶和氯化钠等。生产设备主要包括:乳剂合成设备、成色剂分散设备、彩纸涂布设备、分切整理和包装设备,其中,日本和欧美一般采用落帘式涂布设备,中国采用挤压坡流涂布设备。
4.产品用途。国内生产的相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冲扩照片,是一种日常的消费品,在艺术、广告、宣传、证照管理、刑事侦查、航空航天和国防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5.销售渠道和销售市场区域。国内生产的相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均通过分销、直接销售以及代理销售等方式进行,销售市场区域基本重合,遍及全国各省市。
6.客户群体、消费者评价和价格。国内生产的相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国内用户既使用国内生产的相纸产品,又使用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国内生产的相纸产品价格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基本处于同一水平。
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主张其出口至中国的相纸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相纸存在很大区别,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理由:第一,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所生产的相纸产品具有更好的图像稳定性和色彩效果;第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相纸产品生产规模大、每平方米卤化银用量低,具有成本优势;第三,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生产并销售“前沿”微型实验室用以冲印照片,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相纸产品与富士相纸在富士“前沿”相片处理设备的兼容性上存在差别。
调查证据显示,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相纸产品质量标准,只在部分产品性能方面存在统一的检验方法,包括照相乳剂湿抗划伤的测量方法、影像稳定性试验方法、感光材料均一性测定方法等。根据调查机关掌握的证据,在图像稳定性和色彩效果方面,国内产业生产的相纸产品与包括富士相纸在内的被调查产品在主要性能上基本相当。同时,根据8家国内下游企业的使用意见,国内产业生产的相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质量水平相当,在色彩饱和度、色彩还原、药液适应性和产品性能稳定性等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可以相互替代。根据现有证据,调查机关认为,国内生产的相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产品质量方面不存在实质性的、足以影响同类产品认定的差异。
对于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主张的产品成本差异以及不同相纸产品与富士“前沿”相片处理设备的兼容性差别问题,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产品成本差异、下游用户对相片处理设备的选择及不同设备对相纸的兼容性都不构成影响本案同类产品认定的因素。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相纸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基本相同,外观、包装方式、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基本处于同一水平,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产业生产的相纸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的范围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相纸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产量的全部,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本案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1.欧盟公司
(1)柯达有限公司(英国)(Kodak Limited)
①正常价值
公司答卷称,柯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生产,其生产的所有产品由关联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以下称“伊士曼”)负责销售。柯达有限公司和伊士曼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合并答卷。
公司答卷称,其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共分成若干型号。调查期内公司对中国出口其中部分型号。在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有部分型号的产品在欧盟内销售。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关于产品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欧盟内销售的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部分型号被调查产品有相同型号的内销同类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这些型号产品的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公司所报,调查期内公司对中国出口的对应型号的产品在欧盟内都是通过关联分销商销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以关联分销商对非关联客户的欧盟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的数据,对于公司答卷提供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调查机关初步认为分摊方法合理,暂接受公司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对上述型号的欧盟内销产品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情况进行了初步审查。经计算,上述存在欧盟内销的部分型号产品低于其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将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的范围之外。
对于被调查产品中在欧盟内无内销的部分型号,调查机关暂决定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方法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其中,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均为公司答卷所报数据。
②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公司报称,调查期内其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均通过其关联贸易商进行,产品出厂后由位于瑞士的关联公司分别通过位于香港和新加坡的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部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部分产品经深加工后转售给另外一家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再销售给最终用户。
上述关联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时知晓被调查产品将销往中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采用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贸易商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③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在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中,对于上述存在欧盟内销的部分型号的同类产品,该公司提出了若干费用调整的主张。经审查交易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主张。对于无欧盟内销的部分型号的同类产品,依前述,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并根据比例进行费用调整。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在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中,公司主张若干费用调整的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拟接受上述费用调整的主张。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未对关联贸易商转售过程中发生的间接费用进行调整,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对该间接费用补充调整。
④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2)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
①正常价值
公司答卷称,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以下称“富士胶片”)主要负责产品生产,其生产的所有产品销售给母公司富士胶卷欧洲荷兰有限公司(以下称“富士胶卷”),然后由富士胶卷负责对中国、欧盟内和其他国家(地区)的销售。富士胶卷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经初步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以富士胶卷销售给欧盟内客户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公司答卷称,富士胶片和富士胶卷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以物料号确定产品型号。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关于产品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发现,被调查产品中,有部分型号在欧盟内有销售。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这些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情况。调查机关发现,在欧盟内销售的部分型号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富士胶卷内销中部分交易是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的,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对关联公司和非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价格存在明显差异,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交易,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排除这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富士胶片和富士胶卷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发现,富士胶卷报告的成本中仅包含了富士胶片的生产成本、管理和财务费用,并没有包括富士胶卷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不能反映被调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成本,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对其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的成本数据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有欧盟内销型号的同类产品的内销交易均高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按该型号全部内销非关联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对于被调查产品中在欧盟内无内销的部分型号,调查机关决定依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关于利润,调查机关无法根据公司答卷确定该公司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应当实现的利润,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采用合理方法确定该公司应实现的利润。
②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在调查期内,富士胶卷通过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即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富士中国)向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富士中国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以富士中国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③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在确定结构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考虑了其内销同类产品所要负担的直接费用等因素,并进行了调整。关于富士胶片和富士胶卷所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暂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其提出的发票折扣、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广告费用、佣金等调整的主张。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在3-5表中,富士中国未对其转售过程中发生的间接费用进行调整,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对该间接费用补充调整。在3-4表中,富士胶卷公司对出口退税项目调整填报有误,在初裁中,调查机关予以更正。
对于富士胶卷和富士中国主张的被调查产品销售过程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售前仓储费用、进口关税、进口报关费用、转售利润等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暂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④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3)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本案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也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2011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登记应诉或不提交答卷的结果。调查机关注意到,除柯达有限公司(英国)和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外,其他欧盟公司没有登记应诉也没有提交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可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息确定这些公司的倾销幅度。调查机关经调查发现,柯达有限公司是欧盟主要生产商,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柯达有限公司对中国出口量占欧盟对中国出口总量的比例高,也是欧盟对中国主要出口商,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柯达有限公司提交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据此确定其他公司适用柯达有限公司的税率。
2.美国公司
(1)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 Inc.)
①正常价值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其依基纸种类、乳剂、配方、尺寸等指标将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划分成多个型号,并主张在中国、美国和其它国家(地区)市场销售的同型号产品没有差别。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美国的销售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部分型号被调查产品在美国无内销,调查机关暂依据该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成本销售数据及其美国关联内销公司的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数据为基础,结构该部分型号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根据公司答卷,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处于亏损,调查机关暂采用合理方法确定该公司内销应实现的利润率。
调查期内,该公司部分型号被调查产品有相同型号的内销同类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这些型号产品的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期内,该公司的内销为非关联公司之间交易,调查机关暂认定其交易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交易。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以内销交易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的数据,对于公司答卷提供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调查机关初步暂接受公司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非关联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部分型号产品内销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暂按高于成本的内销交易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部分型号产品内销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不超过20%的,调查机关根据全部内销交易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
②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在调查期内,该公司称其通过多种方式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其一,通过某美国非关联客户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审查该部分交易,调查机关要求其补充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该公司称没有生产和销售的合同或协议,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表明其销售给该美国非关联客户是出口到中国的,调查机关初步决定不将该部分交易包括在确定出口价格的范围内;其二,通过位于中国的关联进口商进口后,再转售给非关联客户,经审查,调查机关暂以中国关联进口商及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结构出口价格。
③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在确定结构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考虑了其内销售同类产品所要负担的直接费用等因素,将结构正常价值调整到出厂水平,因此不再重复调整。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由于该公司是通过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转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答卷中未填报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发生的间接费用,调查机关决定补充调整该间接费用。
对于被调查产品销售过程发生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进口关税、进口报关费用、利润、国际运输费用、国际保险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暂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暂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④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2)其他美国公司
本案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也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2011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在最大能力范围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登记应诉或不提交答卷的结果。调查机关注意到,伊士曼柯达公司(美国)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但拒绝提交调查问卷,其他美国公司没有登记应诉也没有提交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可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息确定这些公司的倾销幅度。本案,申请人数据来源于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和美国海关统计数据,在计算倾销幅度时,为公平比较,也做了相应的调整,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调查机关初裁时根据申请人主张的倾销幅度确定未登记应诉以及未提供答卷公司的倾销幅度。
3.日本公司
本案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也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2011年1月19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在最大能力范围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登记应诉或不提供答卷的结果。调查机关注意到,调查机关向申请书列明的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寄送了立案通知、登记应诉表等相关材料,通知其应诉,但该公司未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也未提交答卷,大日本印刷股份有限公司、DNP IMS 小田原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诉但拒绝提交答卷,三菱纸业在登记应诉阶段虽就有关事宜致函调查机关,但未登记应诉,也未按照调查机关要求填报答卷,其他日本公司没有登记应诉也没有提交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可根据可获得最佳信息确定这些公司的倾销幅度。此外,调查机关还注意到,本案全球市场格局较为特殊,除本案申请人外,目前全球主要生产企业柯达和富士均为全球跨国公司,在涉案国拥有众多的关联企业,在涉案的关联企业中,日本富士胶片株式会社和伊士曼柯达公司(美国)拒绝配合调查。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日本未登记应诉以及未提供答卷公司适用美国未登记应诉以及未提供答卷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时,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
对于应诉公司,调查机关在其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每一型号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价。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分型号将每一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各个型号的倾销幅度。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将各个型号的倾销幅度加权平均,得出该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欧盟、美国和日本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欧盟公司:
(1)柯达有限公司(英国) 26.8%
(Kodak Limited)
(2)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 17.6%
(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
(3)其他欧盟公司 26.8%
(All Others)
2.美国公司:
(1)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 18.2%
(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 Inc.)
(2)其他美国公司 28.8%
(All Others)
3.日本公司: 28.8%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后认为,调查期内,来自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来自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不属于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基本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无明显区别,外观、包装方式、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基本处于同一水平,具有可替代性,在国内市场上同时出现,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进口相纸产品反倾销案对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的申请》中就有关反倾销和/或产业损害调查的特定国家的事项提出异议,主张其所在国(荷兰)的被调查产品在倾销被调查产品中不足3%,而且,被调查产品出口数量不足3%的所有出口国的数量合计都不超过7%。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富士相关公司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的评论意见》中认为:此次相纸反倾销案的被诉国家/地区是欧盟(而非荷兰一国)、美国和日本。根据WTO的相关规定以及反倾销调查的实践,欧盟整体作为WTO的一个成员方,既可以整体的名义发起反倾销调查,也能够作为一个整体成为被诉国/地区。鉴于此次反倾销调查中,荷兰仅是欧盟成员国之一,并不是本案单独被提起的被调查国家,调查机关不用单独考虑其进口数量的变化情况。而且,本案中,进口自欧盟的被调查产品在调查期内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始终高于3%(2010年1-6月为46.83%),符合WTO《反倾销协定》及中国《反倾销条例》中关于累积评估所规定的条件。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决定是否累积评估损害影响时,应该调查来自某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本案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荷兰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在本案中不应单独考察来自荷兰的相纸产品进口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的相纸进口量数据,2007年至2010年6月,自欧盟进口的相纸产品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与柯达有限公司在其《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出,从欧盟进口与从其他被调查国家进口的相纸产品竞争条件不同,从欧盟进口产品与本地同类产品的竞争条件也不相同,不应当将从欧盟进口的相纸与从其他被调查国家进口的相纸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认为,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与柯达有限公司仅提出主张,未对竞争条件不同的具体方面进行说明,也未就其主张的从欧盟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竞争条件不同、以及从欧盟进口与从其他被调查国家进口产品的竞争条件也不相同的观点提供客观的、可供核实的证据。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对来自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来自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07年为7569.13万平方米;2008年为14694.55万平方米,比2007年增长94.14%;2009年为14398.87万平方米,比2008年减少2.01%;2010年1-6月为8481.89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长24.98%,超过调查期初2007年全年的进口数量。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的消费量 持续增长,2008年比2007年增长1054.83%,2009年比2008年增长4.87%。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49.30%。
2.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
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2007年至2009年,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13.21%、66.74%和69.22%,2008年比2007年上升53.53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上升2.48个百分点;2010年1-6月为75.48%,比上年同期上升7.58个百分点。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呈增长趋势。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2007年为8.70元/平方米;2008年为7.70元/平方米,比2007年下降11.57%;2009年为7.83元/平方米,比2008年增长1.76%。2010年1-6月为7.86元/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长0.22%,但仍比调查期初2007年下降9.69%。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先降后升,总体呈下降趋势。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8年比2007年下降4.79%,2009年比2008年下降5.27%;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40%,比调查期初2007年下降12.25%。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下降趋势。
3.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具有重大影响。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国内唯一一家相纸生产企业,没有其他国内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被调查产品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一直在99%以上,因此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有直接影响。初裁前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获取的相关价格原始记录显示,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影响较大,受被调查产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被迫调低价格。
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被调查产品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一直在99%以上,2010年1-6月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的份额比2007年上升了62.28个百分点。2008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比上年下降11.57%,在中国市场的消费量增长1054.83%,占国内市场份额上升53.53个百分点;在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和进口数量增长的双重压力下,国内同类产品同期销售价格下降4.79%,市场份额下降53.53个百分点。2009年和2010年1-6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略有上升,但仍低于2007年的水平;在中国市场的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4.87%和49.30%,占国内市场份额继续上升2.48和7.58个百分点,进一步挤占了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国内产业被迫继续调低价格,2009年和2010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5.27%和3.40%,但市场份额仍然比上年同期下降2.50和7.59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了压低作用。
调查期内,相纸主要原材料纸基和硝酸银成本总体呈上升趋势,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不但未随原材料价格上涨反而总体呈下降趋势,进口数量、市场份额也总体呈增长趋势。调查期内,国内产业虽然通过节能降耗等方式提升盈利能力,但销售价格仍受到被调查产品的抑制,2008年、2009年和2010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和单位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1.85%、7.25%和23.93%。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产生了抑制作用。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占国内市场份额处于较高水平,进口价格先降后升,总体呈下降趋势。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产生了压低和抑制作用。
(四)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影响的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其所递交的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数据进行保密。
伊士曼柯达公司、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关于相纸反倾销案国内产业损害问卷的评论》中主张,鉴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其数据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公布,要求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披露部分关于其生产、发货、财务状况方面的实质信息或至少通过指数来提交相关数据。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在《相纸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柯达相关公司<关于国内产业损害答卷的评论>的评论意见》中提出,在申请书的公开文本中,申请人已经通过提供指数、变动幅度和变化图的方式,披露了申请人相纸产品相关财务指标的变化趋势,并且披露了对相关财务指标的具体文字说明与分析。而且申请书中所提供的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相纸产品的财务指标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指标并无实质差异,通过本案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完全可以合理了解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和实质性信息,并进行评论和抗辩。
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关于相纸反倾销案损害调查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中继续主张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公开版中,本质上没有包含与其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有关的信息,并认为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在核查后提交的文件公开版中也没有披露足够的信息,使其无法有效行使参与调查的权利。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调查机关的进一步要求,提交了《相纸反倾销案关于补充提供相关非保密概要的说明》,对《国内生产者问卷答卷》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及《相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后补充材料》中补充和修正的相应数据,补充提供了指数型非保密概要。
调查机关认为,通过本案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已可以合理了解到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应调查机关要求提交的《相纸反倾销案关于补充提供相关非保密概要的说明》,则进一步提供了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和实质性信息。对于柯达有限公司、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相纸反倾销案损害调查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评论》中提出的其他主张,调查机关将在初裁后进一步调查核实。
同时,调查机关认为,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仅是公司整体信息,并未披露本案同类产品的直接数据资料。本案申请人只有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披露国内产业相关数据的绝对数,将可能对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以下将披露国内相纸产业相关经济指标的相对数。
1.市场需求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需求2008年比2007年增长128.54%,2009年比2008年增长1.10%。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34.33%。
2.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保持稳定,未发生变化。
3.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2008年比2007年下降2.73%,2009年比2008年增长2.06%。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9.47%。
4.销售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2008年比2007年下降5.67%,2009年比2008年增长3.63%。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5.98%。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2008年比2007年下降12.41%,2009年比2008年下降6.50%。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54%。
5.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08年比2007年下降53.53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下降2.50个百分点。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7.59个百分点。
6.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08年比2007年下降4.79%,2009年比2008年下降5.27%。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3.40%。
7.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2008年比2007年下降11.71%,2009年比2008年下降2.33%。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63%。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2008年比2007年下降16.60%,2009年比2008年下降11.42%。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0.95%。
8.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2008年比2007年下降68.45%,2009年比2008年增长5.84%。2010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由上年同期的盈利变为亏损。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税前利润2008年比2007年下降31.05%,2009年比2008年下降9.92%。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44.51%。
9.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2008年比2007年下降4.07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上升0.07个百分点。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13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投资收益率2008年比2007年下降2.79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下降0.52个百分点。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67个百分点。
10.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2008年比2007年下降1.48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上升1.09个百分点。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上升4.79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始终处于比较低的水平。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2008年比2007年下降1.38%,2009年比2008年下降2.32%。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下降7.07%。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2008年比2007年下降1.37%,2009年比2008年上升4.49%。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上升17.80%。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年人均工资2008年比2007年增加5.90%,2009年比2008年下降1.91%。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增加4.67%。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08年比2007年增加33.23%,2009年比2008年下降13.42%。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增加9.81%。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008年比2007年下降0.35%,2009年比2008年增长58.90%。2010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由上年同期的现金净流入变为净流出。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008年比2007年增长4.81%,2009年比2008年增长44.99%。2010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由上年同期的现金净流入变为净流出。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经营状况明显恶化,企业投融资能力出现下降。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供的银行信用评级证明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国内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下降。
现有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2008年和2009年,中国相纸市场需求大幅增长,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空间却未得到相应扩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一直处于同一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售量先降后升,2009年仍低于2007年的水平;期末库存先升后降,2009年仍高于2007年的水平。开工率先降后升,市场份额持续下降。2008年和200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单位毛利润持续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先降后升,2009年仍低于2007年的水平;人均工资先升后降,就业人数持续下降。现有调查证据同时显示,2007年至200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部分,除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呈上升趋势之外,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均持续下降。
2010年1-6月,在国内相纸市场需求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销售量、开工率呈增长趋势,但均低于市场需求的增幅。期末库存持续增长,市场份额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虽然在销售量增长的共同作用下出现销售收入增长,但单位毛利润持续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下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由上年同期的净流入变为净流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劳动生产率有所上升,就业人数下降。由于财务状况恶化,国内产业的银行信用评级下降,企业投融资能力明显降低。现有调查证据同时显示,2010年1-6月,虽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比上年同期增长,但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下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由上年同期的现金净流入变为净流出。
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和柯达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出,申请人在调查期间增加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恰好说明其并没有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上述调查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先降后升,市场份额持续下降,伊士曼柯达有限公司和柯达有限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和证据,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调查表明,调查期内,欧盟、美国和日本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巨大,对国外(地区外)市场依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相纸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在全球消费市场出现萎缩的情况下,中国相纸市场发展潜力大,对相纸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中国市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调查期内,来自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99%以上。调查机关认为,欧盟、美国和日本具有向中国进一步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可能性。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国内唯一一家相纸生产企业,在中国国内市场没有其他国内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被调查产品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一直在99%以上,因此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有直接影响。证据显示,调查期内,2007年至2009年,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2008年比上年增加94.14%,2009年比上年减少2.01%;在中国市场的消费量2008年比2007年增长1054.83%,2009年比2008年增长4.87%。2010年1-6月,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比上年同期增长24.98%,在中国市场的消费量比上年同期增长49.30%。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一直在99%以上,占中国市场的份额也在调查期内大幅上升了62.28个百分点。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先降后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0年1-6月仍比调查期初2007年下降9.69%。由于进口数量大幅增加、市场份额不断上升、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2007年至2010年1-6月,国内相纸市场需求大幅增长,但受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空间遭到严重挤压,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保持平稳的情况下,产量、销售量先降后升,市场份额持续大幅下降。2008年、2009年及2010年1-6月,被调查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分别比上年同期上升53.53、2.48、7.58个百分点,而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53.53、2.50、7.59个百分点。由于销售受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和开工率在调查期内一直处于非常低的水平,期末库存总体呈增长趋势。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进口价格先降后升,总体呈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和抑制作用。2007年至2010年1-6月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持续下降。受此影响,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尤其至调查期末,2010年1-6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现亏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也由上年的净流入变为了净流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在调查期内持续下降。由于财务状况的恶化,国内产业的银行信用评级下降,企业投融资能力出现降低。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已经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初步证据表明:
1.国内同类产品需求变化和消费模式变化因素。调查期内,国内相纸产品的市场需求呈增长趋势。2008年和2009年,国内相纸市场需求分别比上年增长128.54%和1.10%,2010年1-6月比上年同期增长34.33%。国内没有限制使用相纸产品的政策变化,也未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导致国内同类产品市场萎缩。
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主张,相纸产品的市场需求受到数码影像产品的冲击以及消费者在数码影像时代照片冲印消费习惯的影响。
调查机关调查后认定,虽然全球已进入数码摄影时代,对相纸的需求有所下降,但由于国内消费观念的转变以及婚纱、艺术摄影领域的快速发展,国内对相纸产品的市场需求有所增加。因此,相纸产品在中国市场仍保持了稳固的地位。
调查期内,国内市场需求的变化趋势也证实了国内同类产品需求变化和消费模式变化情况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是由中国同类产品需求和消费模式变化造成的。
2.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现有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来自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99%以上。尚无证据显示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相纸产品对中国的出口存在倾销行为。
3.国内产业经营管理情况。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申请企业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国内产业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并不断完善。申请企业已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其生产的同类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
4.国内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国内产业生产相纸产品的关键设备均从国外引进,并且经过了申请人企业的进一步完善和改造,目前,国内产业相纸工艺技术与国外(地区)先进技术处于同一水平。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等因素造成。
5.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变化及国内外竞争状况。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国内相纸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完全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国内没有新颁布限制相纸产业贸易行为和其他相关政策。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它阻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等因素造成。
6.国内同类产品出口经营情况。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出口销售量、销售收入总体呈增长趋势。为进一步考察出口经营情况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调查机关在对国内产业相关指标进行总体评估后,又对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等相关经济指标的国内销售部分进行了单独分析。调查机关认定,同类产品的出口并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损害的因果关系。
7.不可抗力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受意外事件影响。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基于以上证据事实和分析,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与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期内其他有关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不足以影响该因果关系。
七、初步调查结论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产品存在倾销,中国相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欧盟公司:
(1)柯达有限公司(英国) 26.8%
(Kodak Limited)
(2)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 17.6%
(FUJIFILM Manufacturing Europe B.V.)
(3)其他欧盟公司 26.8%
(All Others)
2.美国公司:
(1)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 18.2%
(FUJIFILM Manufacturing U.S.A., Inc.)
(2)其他美国公司 28.8%
(All Others)
3.日本公司: 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