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与资金筹措情况,提前做好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等各项工作,决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区),根据各地区拟定的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测算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与资金筹措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2012年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情况。
1.2012年新开工工程套数。指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近期报送的“十二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2012年新开工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套数。
2.2012年新开工工程总投资。指2012年新开工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整个规划建设周期内的投资总额。其中,2012年计划完成投资是指在2012年新开工工程总投资中,2012年当年计划完成的投资数额。
3.政府投资需求。指在2012年新开工工程总投资中,需要由政府投资的数额,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补助数额。其中,项目资本金需求是指政府直接投资和政府组建投资公司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规定,需要由政府注入的项目资本金。
(二)2012年续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情况。
1.2012年续建工程套数。指以前年度开工建设、结转到2012年续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套数。
2.2012年续建工程投资需求。指2012年续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在2012年计划完成的投资数额。
3.政府投资需求。指在2012年续建工程投资需求中,需要由政府投资的数额,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补助数额。
(三)2012年新开工和续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措情况。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个人自筹、社会融资。
(1)财政预算安排。指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数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共预算安排资金。指各级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数额,包括中央补助、省级补助、市县公共预算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资金。其中,省级补助仅包括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省级政府利用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省级补助资金,分别填列在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栏内。
②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数额,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其中,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2)企业、个人自筹。包括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工矿企业自筹资金、居民个人出资等。
(3)社会融资。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住房公积金贷款,指根据《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建金[2010]101号)规定,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银行贷款,指开发建设单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筹集的可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额度,不包括银行的授信额度和融资意向协议额度。其他资金,指地方政府或投融资平台通过社保基金、保险资金、房地产信托基金等筹集的资金。
二、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市、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测算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调查摸底工作的指导,做好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做好数据汇总分析。省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市县上报数据的汇总、分析,结合各地情况,逐个地方核对投资需求情况、资金筹措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各地区要将填报完整的《2012年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附件1)、《2012年续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附件2)、《2012年以货币补贴方式实施住房保障情况表》(附件3)及相应书面报告(均含电子版),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单列市有关数据由省级部门汇总报送。
附件1:2012年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
附件2:2012年续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
附件3:2012年以货币补贴方式实施住房保障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