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2012-10-10 阅读次数:4258次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编辑:Cherry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0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

  二、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号)要求,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根据京发改〔2012〕1089号文件规定,《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等八种旧版发票仍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三、请各局持本通知到所在区县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同时,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社会监督。

  四、发票工本费收入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