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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衔接
文号: 发文日期:2012-08-31 阅读次数:5858次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编辑:Cherry  
 

  经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研究,2012年9月1日后,纳税人已领购尚未开具的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及《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可继续开具至使用完毕。之后,应开具国税部门监制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及《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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