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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12月起独立个人缴费金额调整的通知
文号: 发文日期:2012-11-28 阅读次数:6495次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编辑:Cherry  
 

各参保个人: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部分涉企收费的通知》(厦府[2011]493号)规定,我市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征收费率的优惠政策至2012年11月30日截止,从2012年12月起四项社会保险费恢复原征收费率。独立参保个人12月起具体征收费额详见附件,请个人预存足应缴款项。

    附件:2012.12—2013.6月独立个人缴费标准参考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2012.12—2013.6月独立个人缴费标准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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