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文号: 发文日期:2012-11-28 阅读次数:5988次
发文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编辑:Cherry  
 

  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118号令)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厦府[2012]412号)的规定,厦门地方税务局负责我市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现就我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厦门市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项目及标准:

征收项目

计税金额

税 率

具体适用范围(同营业税对应税目)

备 注

建筑业

营业额

0.2%

建筑安装、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建筑安装

 

娱乐业

营业额

1%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厅、电子游戏、网吧、娱乐

 

餐饮业

营业额

1%

餐饮

 

住宿业

营业额

2%

住宿

计税金额计算口径同营业税计税金额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时点
  缴纳义务人2012年11月1日起发生的营业额,自2012年12月1日起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与征收
  (一)缴纳期限:实行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提前预缴的,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结算清缴。
  (二)申报方式: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直接网上申报或到各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涉及缓、减、免交的请到各区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费款申报:价格调节基金除明确为汇总缴纳义务人外,其他缴纳义务人(含定税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缴基金随营业税属地征收。
  (四)征收凭证:价格调节基金采用电子缴税、税收缴款书、pos机刷卡等缴款方式的,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
  (五)涉及多行业申报:缴纳义务人经营多种行业,涉及价格调节基金不同征收项目的,按各征收项目、标准分别征收,对确实无法分别核算营业税部分,从高项目标准征收。
  (六)起征点: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暂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