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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毁燃油税专用凭证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11]737号 发文日期:2011-12-26 阅读次数:346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为准备燃油税政策的出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并下拨到各地一批燃油税专用凭证(以下简称凭证)。鉴于成品油税费价格改革已于2009年出台,且将原来拟开征的燃油税合并在现行的消费税中征收,加之该批凭证已经保管多年,耗损严重,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

  为此,税务总局决定,对2001年印制的该批凭证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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