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经过协商,同意将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加的矿产资源租赁税(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该税种是澳大利亚根据其国内相关法案设立,以铁矿石项目和煤矿项目取得的利润为征税对象,与中澳税收协定税种范围条款澳方所列的石油资源租赁税实质相同。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中澳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经过协商,同意将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加的矿产资源租赁税(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该税种是澳大利亚根据其国内相关法案设立,以铁矿石项目和煤矿项目取得的利润为征税对象,与中澳税收协定税种范围条款澳方所列的石油资源租赁税实质相同。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