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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汇发[2013]19号 发文日期:2013-04-28 阅读次数:7021次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编辑:Cherry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3.废止法规目录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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