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3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进行调整)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43号 发文日期:2013-07-31 阅读次数:5580次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编辑:Cherry  
 

  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美国诉中国对原产于美国取向性硅电钢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反补贴税税率进行调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3年第51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一)AK钢铁有限公司(AK Steel Corporation)7.8%。
  (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19.9%。
  (三)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13.8%。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取向性硅电钢按照下述调整后的反补贴税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一)AK钢铁有限公司(AK Steel Corporation)3.4%。
  (二)阿勒格尼技术公司(Allegheny Ludlum Corporation)3.4%。
  (三)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3.4%。
  三、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4号和2013年第4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1号.tiff

  海关总署
  2013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1号
  相关文章: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