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发文日期:2014-03-17 阅读次数:4243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1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2019-05-28]
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2019-04-28]
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缴费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04-15]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2019-04-12]
关于认真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2019-04-04]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