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文号:财税〔2014〕50号 发文日期:2014-06-13 阅读次数:5139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运行情况,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中有关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补充明确如下: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二、境内的单位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8-06-01]
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018-05-25]
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7-12-29]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12-25]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