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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发文日期:2014-12-31 阅读次数:14460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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