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7〕55号 发文日期:2017-06-22 阅读次数:4640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22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2019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2019-02-11]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8-09-12]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8-03-02]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7-10-26]
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7-10-09]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