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7〕78号 发文日期:2017-11-01 阅读次数:7567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编辑:Gary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7年11月1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7-12-21]
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2017-12-02]
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2015-04-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5-02-10]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5-02-03]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