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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日期:2016-02-04 阅读次数:4114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Cherry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现将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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