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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文号:税总发〔2019〕64号 发文日期:2019-05-09 阅读次数:6611次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Gary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9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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