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务总监网
服务产品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1
  • 2
关键字搜索: 文号检索: 如:国税发[2006]51号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法规 >> 正文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6]186号 发文日期:2006-12-25 阅读次数:776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Lind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相关文章: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7-04-26]
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3-31]
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016-11-28]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6-08-24]
财政部计划房地产税明年实施 [2015-01-19]
税收法规
— 按行业分
— 按税种分
财会法规
金融证券类法规
海关法规
其他相关法规
法规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解读:《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解读:《关于...
财税〔2015〕16号解读:《关于电池 涂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解读:关于对...
《2015年中国财务总监网培训手册》课程时间...
更多>>
网站简介 | 网站帮助 | 服务产品 | 联系我们 | 防范电子发票重复报销软件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网站导航
中国财务总监网(www.chinacfo.net)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64313号
电话:010-58401437 58401438